“专精特新”企业
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国家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企业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专精特新”企业进行培育和扶持,快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对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自2022年4月1日起,“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六行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符合条件的开展研发活动的纳税人,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新购进设备、器具的企业纳税人,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