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南大学专利转化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学校生工学院李江华教授团队和食品学院赵建新教授团队两项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方案。经成果完成人申请,所在学院、资产管理处和产业技术研究院审核,学校专利转化领导小组审议同意两项专利技术的作价入股方案。学校与两团队签订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标志学校首批专利技术作价入股项目正式启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校职务技术成果(专利)转化,提高教师、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积极性,依法保护学校、发明人或设计人(以下统称“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的通知》《科技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科院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和文件,结合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技术,是指学校师生员工以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和自拟科研项目所产生的职务发明科技成果申请的国内外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学校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技术转化,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将专利技术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专利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在转化过程中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审计处、校长办公室、科学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研究院、人力资源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专利转化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学校专利转化事宜。
第六条 学校各学院(实验室)等二级单位负责对发明人提交的专利转化申请材料及转化的可行性审查,发明人对专利技术和转化过程负责。
第三章 转化实施
第七条 专利转化具体包括以下方式:
(一)向他人转让该专利;
(二)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
(三)以该专利技术作价投资。
第八条 学校授权发明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专利技术转让和许可。拟转让、许可的专利技术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但应办理相应的合规手续;其中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在学校(产业技术研究院主页)公示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为15日。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明确是独占、排他或普通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期限应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发明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
第十条 发明人不得将学校的职务技术成果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申请专利或私自转让、许可他人使用。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对于实施本办法第七条中前两种转化方式(转让与许可)所获得的收入全部归属学校,并按实际到账金额计算发明人的科研工作量。学校对完成、转化专利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单位给予奖励和报酬。
学校提取收入的90%给予完成、转化专利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主要用于奖励和报酬、科技研发和专利转化支出、相关的税费支出(不得列支委托业务费和样机配件购置费,科研业务活动费比例不得超过收入的25%);学校提取收入的10%,由学校、产业技术研究院和发明人所在二级单位按4:3:3分配,主要用于支持学校专利转化的运行和发展,产业技术研究院对专利转化项目的日常管理,二级单位的科研支出及奖励。
凡签订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的,由产业技术研究院代为办理减免税手续,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合同或收入均从90%部分扣缴税费,由学校财务代扣统一交纳。技术合同认定费用在90%部分中扣除。
第十二条 对于学校作价投资入股的专利技术,由成果完成人代表学校与企业洽商专利作价投资事宜,协商确定投资方案,签订意向性协议,并将投资各方初步形成的合作方案报学校专利转化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的合作方案,学校将专利技术按照专利完成团队(或主要完成人)和学校以95%:5%比例进行分割,其中95%的权益奖励给专利完成团队(或主要完成人),由产业技术研究院按照学校专利转化领导小组审定决议进行专利权属变更。
第十三条 学校持有专利技术5%的权益可采取作价入股或现金收益形式实现。采取现金收益方式时,由企业、专利技术完成人或者其他股东通过现金收购学校5%部分权益;采取作价入股方式时,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批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学校持股的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再按照规定程序报教育部批准,无偿划转至江南大学资产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代学校持股。专利完成团队(或主要完成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由资产公司协助团队办理。
第十四条 专利技术转化所获得现金收益中归专利发明人及在转化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人员所有部分,学校以酬金方式发放。
发明人所在团队提出收益分配申请方案,产业技术研究院审核后,按照《江南大学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的公示办法》(江大校办〔2018〕41号)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发明人在财务系统中进行酬金申报,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优惠条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向有关个人发放,并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专利技术转化中,学校用于对专利发明人及在转化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人员现金奖励部分,计入当年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第十六条 因履行专利技术转化合同发生纠纷而产生的诉讼、仲裁,发明人应代表学校积极应对,处理纠纷所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赔偿等,由发明人承担。
第十七条 学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动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等对外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涉及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专利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按照国家、部委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内容,凡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条例不一致的,均依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产业技术研究院和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专利技术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江大校办〔2016〕49号)同时废止。
校长办公室
2020年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