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根据《“湖北精品”认定管理办法》、《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湖北精品”培育行动的通知》文件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启动2023年度“湖北精品”培育库入库工作。根据有关政策,武汉市将对最终被认定为“湖北精品”的相关市场主体进行资金奖励。现将培育入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湖北精品”产品类、服务类市场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依法在湖北省境内注册设立,具有自主注册商标;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规定;
3.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测体系、消费者意见处理反馈机制,具有较强的质量保证能力;
4.执行标准水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5.应有3年(含)以上的连续生产经营活动,且产品(服务)质量长期稳定;
6.产品主要为进口材质组装的,国产化率应达到50%以上,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服务类不受此项限制);
7.申报的产品应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业前列;申报的服务应具有创新性理念,有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服务手段,适应现代生产或生活服务需求;
8.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产品销售额(服务经营额)、实现利税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9.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重视品牌文化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
(二)申报“湖北精品”工程类市场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依法在湖北省境内注册设立,具有自主注册商标;
2.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
3.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测体系、消费者意见处理反馈机制和质量保证能力;
4.执行标准水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5.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6.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技术创新和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7.工程建设规模较大,工程销售额、实现利税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8.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重视品牌文化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
近三年内,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湖北精品”申报:
(一)应获得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的;
(二)有连续两年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或出口检验不合格记录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问题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有重大质量问题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二、申报程序
符合“湖北精品”申报条件的我辖区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并填写《“湖北精品”培育申报表》(附件1)和《“湖北精品”标识使用授权申请自我声明》(附件2),将上述申报材料电子版(含盖章后扫描件及word版材料)于2023年7月13日前,报送至指定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徐剑、汪俊英 联系电话:027-84762361
附件:1.“湖北精品”培育申报表
2. “湖北精品”标识使用授权申请自我声明
3.“湖北精品”认定管理办法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6日